建立我国保险医学制度势在必行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8-06-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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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第三届管理与健康保险国际高层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纷纷表示,目前,保险医学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快速成长的主要障碍之一。而在新医改背景下,加强医疗与保险行业的合作,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医学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此次与会外国专家提供的数据,美国、加拿大、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健康险年保费收入连续多年平均占到总保费的25%-30%,与中国同处亚洲的新加坡也占到了23%。而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健康险实现保费收入约574亿元,仅占当年总保费的5.15%。

  专家指出,尽管目前中国健康险发展相对缓慢,但市场潜力巨大,盈利只是时间问题,因为无论从政府部门还是民间机构进行的保险需求调查来看,健康险都排在第一位。同时,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商业健康险公司取得了成功,而且在西方发达国家,从综合性保险集团转型为专业健康险公司的成功案例也层出不穷。

  中国医师协会与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总干事胡波认为,阻碍健康险在中国快速成长的主要障碍是保险医学制度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保险与医疗横向合作不充分,保险医师及专业培训、职业资格评审、晋升机制缺位,健康保险知识落伍等。

  保险与医学结合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重大疾病保险的创意最先来自医生,而健康管理理论和实务则最先来自保险公司。据了解,与普通医学治疗和预防疾病的目标不同,保险医学的目标是进行风险管理和危险选择。目前,国际保险医学会研究的领域已经相当宽泛,几乎涉及保险经营所有的医学问题,如与人体健康、遗传疾病对寿命的影响、法律诉讼中的残疾鉴定问题等等。而在国外健康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作为保险企业经营的核心技术之一,保险医学在保险费率制定、风险评估以及产品创新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在保险医学领域,目前我国还处于“参照国外标准”阶段,很多方面尚属空白,保险企业在核保核赔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少都来自国外,其中一些引进的技术由于不适应中国国情,未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应有的经营效益,导致我国健康险的发展长期滞后。

  胡波认为,在我国保险医学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自有研究和保险医学数据积累不足,很容易造成保险企业的经营损失,还可能造成效益预测和投资评估方面的误差。但是,目前保险医学制度缺位可能导致的风险,在我国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有关专家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医学制度,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从而促进保险医学规范化发展。保险医学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包括保险医师认可制度、保险企业医学风险评估制度、保险医学调查实务规则、保险理赔医学鉴定制度、保险企业首席保险医师制度,以及保险医学会和保险医师协会组织。此外,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管理、老年医护、老年健康等问题,也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医学的实施者主要是保险核保师、核赔师,其工作职责不在于疾病诊疗,而是为保险企业经营提供决策依据。据了解,为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保险公司都很重视对核保师、核赔师的培训,但大多是专一疾病的研究和介绍,数据和内容不少也都是照搬国外。有关专家认为,对于这一特殊群体,除了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经验、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外,还应当参加医学继续教育,了解医疗卫生临床应用技术的发展情况,不断更新医学知识,以提升风险防控决策能力,更好地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也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保险医学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当在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同国际保险医学组织和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做好技术交流和技术成果的引进,尽快提高我国保险医学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应尽早建立中国保险医学研究组织和实务操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基础数据不足和人才短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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