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积极应对新型毒品管制的国际难题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9-04-0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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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是全人类的公害,毒品问题治理事关人类前途命运。
 
  当前,全球毒情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不容乐观。特别是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来势凶猛,已在一些国家大规模流行滥用,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4月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面对这一国际性难题,中国政府将于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既是提前防范和应对化解新型毒品问题带来的风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参与全球毒品治理、维护世界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体现。
 
  完善立法体系和提高监管水平
 
  中国曾饱受毒祸之害,深有切肤之痛。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禁毒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完善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对芬太尼类药品实现整类列管,将会涉及一些法规内容的调整。对此,国家卫健委副主任王贺胜介绍说,首先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同时,引入“类物质”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不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将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据王贺胜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毒品管制的目的,除了严防滥用以外,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合法医疗需求的影响,减少对临床必须使用保障的影响。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陈时飞指出,在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论证过程中,将重点采取三项措施:充分评估论证整类芬太尼物质具体品种和潜在的合法用途,增强预见性;科学鉴定芬太尼类物质涵盖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以免影响合法医疗使用;制定例外的规定,如果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领域的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全面提升新型毒品监测预警、现场查缉、检验鉴定和危害评估水平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中国毒品问题治理的创新性举措,为我国禁毒领域深化改革、完善发展带来机遇。”刘跃进介绍说,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大量的文献调研、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在4个月内就完成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法定程序。特别是经过充分论证,科学界定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管制范围的广泛性、可扩充性,又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及其他合法用途的影响。
 
  刘跃进介绍,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公告公布实施后,我国将加快推进毒品实验室建设,开发通用型现场快速筛查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制定芬太尼类物质检验鉴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推进基于可疑物质和谱图分析的芬太尼类物质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监测预警、现场查缉、检验鉴定和危害评估水平,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击提供科学高效的技术保障,确保整类列管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
 
  对于有的国家质疑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监管不严”的声音,刘跃进回应指出,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非常严格。中国执法部门曾经侦破过数起非法加工和向美国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的案件,都是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连,以伪装、夹藏等方式通过国际邮包输往美国,但数量极为有限,不可能是美国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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