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主体、使用规范 潍坊出台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20-08-3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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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确定了公共健身设施建设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并提出要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健身需求。规定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健身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健身设施相关工作。此外,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办法》第六条规定,捐赠的公共健身设施依据相关法律可以留名纪念。

建立健全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更新制度

《办法》规定保修期内的公共健身设施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处于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公共健身设施,需要拆除的,必须征得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公共健身设施实行强制报废,管理单位要及时予以拆除,以确保健身安全。

明确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的具体规范

《办法》强调了公共健身设施的公益性,规定公共健身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实行收费的,要对特殊人群给予优惠。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公众使用健身设施应遵守的规则,使用公共健身设施开展日常健身活动,应当详读器材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科学健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公共健身设施。为提升公众健身体验,第二十三条规定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民科学健身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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